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洪天守
聲請人就原告葉秀愛與被告鄭志堅、晉崧通信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
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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