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199號
KSDV,105,司聲,1199,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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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相 對 人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基地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請求拆除基地台等事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鳳簡字第 93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查,聲請人 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110 元、複丈費8,000 元,合計9,110 元。是以,相對人應 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110 元,並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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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