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139號
KSDV,105,司聲,1139,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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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代 理 人 劉豐州律師
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
代 理 人 曾瓊瑤律師
代 理 人 陳威韶律師
相 對 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
相 對 人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四年度存字第二○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壹紙(編號:CDI026091)、伍佰萬元壹紙(編號:CDD 022221)、壹佰萬元參紙(編號:CDK037681、CDK037680、CDK037679)、壹拾萬元貳紙(編號:CDL013746、CDL013745),合計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本院民國一○四年度存字第二○九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參紙(編號:CDK037686、CDK037687、CDK037688)、壹拾萬元參紙(編號:CDL013748、CDL013749、CDL013750),合計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分別依本院民國(下同)104 年 度司裁全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 損害,曾分別提供如主文所示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無記名可轉定期存單為擔保金,並分別以本院104 年度 存字第2090號、1041年度存字第209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 裁全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104年度存字第2090號、104年度 存字第2091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提存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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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