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23號
聲 請 人 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培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林秀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與玉山立銀行銷
是否為同一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更名,應提出載
有變更前、後名稱之公司登記表)。
二、相對人姜林秀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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