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動力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施棟瀝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動力國際廣告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相對人動力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
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
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
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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