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147號
KSDV,105,司票,6147,2016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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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動力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施棟瀝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動力國際廣告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相對人動力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
  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
  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
  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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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動力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