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936號
KSDV,105,司票,5936,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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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936號
聲 請 人 泰樂康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HONGHOM SUWIT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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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樂康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