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936號聲 請 人 泰樂康行銷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HONGHOM SUWIT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