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931號聲 請 人 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培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裕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二、本票原本乙張。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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