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931號
KSDV,105,司票,5931,201611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931號
聲 請 人 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培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裕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本票原本乙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