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271號
PCDV,106,司促,22271,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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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羅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寶玉於民國89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分0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3日止累計140,736元正未給付
  ,(其中35,124元為本金, 105,61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羅寶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1
  00362832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3日止累計621,031元正未給
  付,其中158,016元為消費款;459,415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羅寶玉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8016│     │8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寶玉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5124 │     │8月0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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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