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82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原名:永盟通運有限
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原名為永盟通運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載有原名稱
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相對人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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