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488號
KSDV,105,司票,5488,2016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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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488號
聲 請 人 吳大欣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票據號碼TS064085、TS064086、TS064093 、612376、612378、612379號本票原本六紙,及表明票據號 碼TS064085號本票之提示日,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 105年10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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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