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曹甄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中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何中宜所有坐落高雄巿三民區大港段3645-2、
3645-15地號土地及2633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
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
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何中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何中芳、張雪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佑品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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