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施桂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權利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聲請人之相
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胡施桂蘭、債務人胡永明、楊聰吉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