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陳高章
相 對 人 鄧萍
相 對 人 熊憶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萍、熊憶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鄧萍、熊憶梅所有坐落高雄巿鳳山區竹子腳段
167-52地號土地及91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
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
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鄧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熊憶梅(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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