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711號
KSDV,105,司拍,711,2016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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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紀昱廷
相 對 人 歐俊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18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10月22日,其約定利息 、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5年7月25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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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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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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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三民 │獅頭│一 │1968-2│建│483 │150分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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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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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 號│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 │ 主要建築材料├───────┬─────┤ │
│ │ ├──────┤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號│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1│10808 │獅頭段 │鋼筋混凝土造 │4層:93.25 │陽台: │全部 │
│ │ │一小段 │5層 │電梯樓梯間: │10.48 │ │
│ │ │1968-2地號 │ │9.60 │ │ │
│ │ ├──────┤ │合計:102.85 │ │ │
│ │ │澄清路361巷 │ │ │ │ │
│ │ │19弄14號4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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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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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