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97號
KSDV,105,司執消債更,197,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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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包憶萍
代 理 人 謝以涵律師
代 理 人 張齡方律師
聲 請 人之
保 證 人 包樹廷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債 權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 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 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 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 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 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 更生方案(債權額合計533,839元,佔債權比例29.51%)外 ,其餘6名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 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 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是 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 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 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保證人│
包樹廷願意無條件保證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履行。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
│大眾銀行 │ 354,810 │ 283 │
├──────────┼────────┼──────┤




│凱基銀行 │ 63,834 │ 51 │
├──────────┼────────┼──────┤
│合作金庫銀行 │ 148,313 │ 119 │
├──────────┼────────┼──────┤
│天然資產管理公司 │ 90,552 │ 72 │
├──────────┼────────┼──────┤
│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 │ 24,606 │ 20 │
├──────────┼────────┼──────┤
均和資產管理公司 │ 234,008 │ 187 │
├──────────┼────────┼──────┤
│朝欽實業公司 │ 511,100 │ 408 │
├──────────┼────────┼──────┤
│遠東銀行 │ 87,684 │ 70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117,919 │ 94 │
├──────────┼────────┼──────┤
│聖文森商曜誠資產公司│ 175,961 │ 141 │
├──────────┼────────┼──────┤
│合 計│ 1,808,787 │ 1,445 │
├──────────┴────────┴──────┤
│ 總清償金額:104,040元,清償成數5.75% │
│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 │
│ 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
│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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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和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