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31號
KSDV,105,司執消債更,131,20161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靜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蔡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周信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葉
代 理 人 鄭彩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三十日給付。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 5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次 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財團法人山達基高雄機構,每月平均 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9,991元,此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給與明細表等在卷可按。參酌聲 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以每月一期,共72 期、每期清償10,423元,合計共清償750,456元【計算式: 10,423×72】,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 金額共5,705,431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百分之13.15【計 算式:750,456÷5,705,431元】,然聲請人上開收入,需負 擔(一)本人依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2,485元。(二 )聲請人與蘇大鈞共育有未成年子女蘇O甯及蘇O嵂(分別 為101年及103年生),而上開子女之扶養費,需由聲請人與 其配偶共同負擔。以105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換算 每月7,083元,則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為7,083元【計 算式:7,083÷2×2】。聲請人如上所述,每月收入29,991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2,485元、子女扶養費7,083元後,已 將賸餘之餘額10,423元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計算式:29,991 元-12,485元-7,083元=10,423元】,故本院認其已達盡 力清償之要件,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依上開條文予以認可。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4鎳22日壽會博字第104 1213092號函之記載,聲請人目前無有效之保單,併此敘明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琬玲
附表: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數額( 每│
│ │ │月為一期) │
├───────┼─────────┼────────┤
│ 國泰世華銀行 │ 103,510元 │ 189元 │
├───────┼─────────┼────────┤
│ 兆豐銀行 │ 114,529元 │ 209元 │
├───────┼─────────┼────────┤
│ 匯豐(台灣) │ 461,072元 │ 843元 │
│ 銀行 │ │ │
├───────┼─────────┼────────┤
│ 新光銀行 │ 121,569元 │ 222元 │
├───────┼─────────┼────────┤
│ 聯邦銀行 │ 34,461元 │ 62元 │
├───────┼─────────┼────────┤
│ 玉山銀行 │ 155,000元 │ 283元 │
├───────┼─────────┼────────┤
│ 凱基銀行 │ 343,922元 │ 628元 │
├───────┼─────────┼────────┤
│ 台新銀行 │ 1,641,356元 │ 2,999元 │
├───────┼─────────┼────────┤
│ 中國信託銀行 │ 1,130,012元 │ 2,065元 │
├───────┼─────────┼────────┤
│ 甲○ │ 1,600,000元 │ 2,923元 │
├───────┼─────────┼────────┤
│ 總計 │ 5,705,431元 │ │
├───────┼─────────┼────────┤
│ 每期清償總額 │ │ 10,423元 │
├───────┼─────────┼────────┤
│ 清償成數 │ 13.15% │ │
├───────┴─────────┴────────┤
│備註: │
│依據新修正消債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
│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請債│
│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銀行聯繫。 │
└──────────────────────────┘
附件:
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