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5年度,8號
KSDV,105,司促更(一),8,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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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8號
債 權 人 湯金樹
債 務 人 湯木發
債 務 人 湯錦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湯吳清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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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