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84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毛鳳甄地政士即胡瑞祐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胡瑞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玖萬壹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參仟捌佰零捌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