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678號
KSDV,105,司促,31678,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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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78號
債 權 人 長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長博汽車有限公司
前列長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長博汽車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靜怡
債 權 人 長常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阿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立會計事務所沈美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係自立會計事務所沈美冠,亦或僅沈美冠一人
  。
二、釋明請求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三、債務人沈美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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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常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博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