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78號債 權 人 長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債 權 人 長博汽車有限公司前列長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長博汽車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靜怡債 權 人 長常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阿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立會計事務所、沈美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債務人係自立會計事務所、沈美冠,亦或僅沈美冠一人 。二、釋明請求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沈美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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