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上更(八)字,89年度,19號
KSHM,89,重上更(八),19,200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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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八)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豐益
右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七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中華民國
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六年度偵
字第一五0五二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八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高雄市之民生醫院雇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於民國(下同)七十年二月間開始,甲○○在該醫院總務室負責承辦有關修 繕工程及採購油料業務,認有機可乘,即與歷來持續受該醫院委託向中國石油公 司提運油料之益隆行負責人葉濟信共謀,二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㈠由甲 ○○以院內蒸氣及熱水鍋爐用油量需要為詞,請准增購燃料用普通柴油,由原來 五千八百公升驟升為九千八百公升,旋又增至一萬三千公升,並分二次甚至一次 自中油高雄營業處購回全數普通柴油現行銷售提貨單,旋即交予益隆行於十日提 領期限內全部領畢,供該行調度挪用,俟民生需加注普通柴油時,始由甲○○通 知該行另行籌油運送,甲○○明知民生醫院每月平均實際使用普通柴油僅約六千 五百公升,仍每月浮購約一萬萬三千公升,葉濟信則配合以益隆行名義每月開具 與被告請購油量相符之普通柴油運費收據,向民生醫院請領運費,總計在被告承 辦購油業務期間即七十年二月至七十四年十二月,共浮購柴油約卅六萬八千公升 ,悉數由被告甲○○與葉濟信共同侵占朋分。㈡民生醫院僅發電機使用高級柴油 ,每年平均用量約四百公升,被告甲○○除於七十年、七十一年各採購八百公升 ,七十二年、七十五年各採購四百公升外,竟於七十三年間採購二萬四千六百公 升,七十四年間採購一萬五千六百公升,共浮購高級柴油約四萬公升,亦以同一 手法與葉濟信侵占朋分,葉濟信恐事跡敗露,每次由司機運送柴油至民生醫院, 故意不備置送貨憑證,店內亦不依規定設置帳簿,以矇混掩飾上述犯行,因認被 告甲○○涉犯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已修正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占公用財物罪嫌云云。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入人於罪,或以被告之反證不成立,持為認定犯罪之論據,換言之,若無積 極證據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採為被告犯 罪之理由。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右揭侵占公用財物罪嫌,無非以民生醫院病患張廷開供 證該醫院無長期廿四小時供應熱水,卷附民生醫院蒸氣、熱水鍋技工值班登記簿



及使用時間統計表顯示,七十三年至七十四年間,僅七十三年七月廿一日、廿二 日、廿五日、廿八日、廿九日熱水煱爐廿四小時啟動,餘僅四至六小時,民生醫 院七十年至七十五年採購柴油數量金額明細統計表,原始會計憑證、蒸氣及熱水 煱爐每月耗油記錄顯示,被告於七十年至七十四年十二月,每月請購普通柴油多 達一萬三千公升,七十五年一月由許榮華接辦遽減為七千公升以下,自七十五年 三月間起該每月實際耗油量約六千餘公升,高級柴油年用油量不逾四百公升,被 告却於七十三年、七十四年間採購四萬零二百公升等情,為主要論據。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堅詞否認有何侵占公用財物貪污之犯行,辯稱:伊承辦 期間民生醫院之熱水煱爐及蒸氣鍋爐均以人工操作,並盡量供應熱水給病患使用 ,因使用時間較長或工人忘記關閉開關,造成浪費,又曾發生漏油情形,故用油 量較多,而許榮華接辦後,因裝定時器,時間控制較嚴,有關操作人員並接受專 業講習,較能節省使用油料,故使用量不同;至所增購高級柴油,乃因普通柴油 有限制購買量,不夠使用,故購買高級柴油補充,另測試後,每月使用普通柴油 為六千五百公升,係刻意調整油門、送風之結果,並非正常使用量,伊所承購之 油料,確實全數使用,亦無給益隆行調度挪用之情形,絕無侵占犯行等語。經查 :
(一)民生醫院於七十九年四月至同年十一月採購熱水鍋爐及蒸氣鍋爐所使用普通 柴油,係由謝仁樹承辦,七十六年至七十七年由許榮華承辦,七十年二月至 七十四年十二月由被告承辦,其等三人承辦期間,民生醫院所使用熱水及蒸 氣鍋爐均屬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熱水鍋爐於七十九年四月使用六十四小時,耗油二千八百零七公升,平均每小時耗油四三‧八五公升,七十九年五月 使用六十七小時,耗油二千八百九十三公升,平均每小時耗油四三‧一七公 升,七十九年六月使用六十小時四十分,耗油二千五百九十公升,平均每小 時耗油四二‧八公升,七十九年七月使用六十二小時,耗油二千八百三十五 公升,平均每小時耗油四五‧七二公升,七十九年八月使用九十小時,耗油 三千四百六十九公升,平均每小時三八‧五四公升,七十九年九月使用七十 小時十五分,耗油三千二百十公升,平均每小時四五‧八五公升,七十九年 十月使用七十五小時,耗油三千五百九十六公升,平均每小時四七‧九四公 升,七十九年十一月使用六十八小時三十分,耗油三千三百八十三公升,平 均每小時四九‧三八公升;蒸氣鍋爐於七十九年四月使用一百六十四小時五 十分,耗油四千一百零二公升,平均每小時二四‧八六公升,七十九年五月 使用一百八十二小時,耗油四千二百十七公升,平均每小時二三‧一七公升 ,七十九年六月使用一百六十四小時八分,耗油三千九百四十六公升,平均 每小時二四‧0四公升,七十九年七月使用一百九十六小時五分,耗油三千 九百十七公升,平均每小時一九‧九七公升,七十九年八月使用一百六十九 小時五十五分,耗油三千八百零九公升,平均每小時二二‧四六公升,七十 九年九月使用一百六十七小時二十分,耗油三千七百九十五公升,平均每小 時二二‧七二公升,七十九年十月使用一百七十小時四十一分,耗油三千八 百七十八公升,平均每小時二二‧七五公升,七十九年十一月使用一百五十 三小時九分,耗油三千六百七十四公升,平均每小時二三‧八七公升;另熱



水鍋爐七十六年一月至七十七年三月使用時間,依序為一百二十四小時、一 百十六小時、一百二十四小時、一百二十小時、一百二十四小時、一百二十 小時、一百二十四小時、一百二十四小時、一百二十小時、一百二十四小時 、一百二十小時、二百零九小時、一百三十二小時、一百十八小時、一百十 八小時,其耗油量依序為三千二百九十公升、二千三百八十公升、二千公升 、二千一百九十公升、二千九百八十公升、二千公升、二千一百九十公升、 二千四百三十公升、三千二百五十公升、三千六百四十公升、四千二百十公 升、四千二百八十公升、四千三百五十四公升、三千一百十八公升、四千零 七十二公升,平均每小時耗油量依序為二六‧五三公升、二0‧五一公升、 一六‧一三公升、一八‧二五公升、二四‧0三公升、一六‧六六公升、一 七‧六六公升、一九‧三八公升、二七‧0九公升、二九‧三五公升、三五 ‧0九公升、二0‧四八公升、三二‧八三公升、三二‧一一公升、三四‧ 二五公升;蒸氣鍋爐由七十六年一月至七十七年三月,使用時間依序為一百 七十三小時二十分、一百五十二小時三十分、一百六十小時十五分、一百六 十五小時五十五分、一百七十三小時五十五分、一百六十一小時二十八分、 一百六十七小時十五分、一百五十七小時三十五分、一百六十六小時、一百 五十九小時三十本分、一百五十八小時五分、一百六十四小時十分、一百七 十一小時五十五分、一百五十八小時四十五分、一百七十二小時二十分,其 耗油量依序為三千六百三十四公升、三千四百五十四公升、三千五百十二公 升、無紀錄、三千六百五十六公升、三千四百三十七公升、二千二百二十公 升、三千二百四十三公升、三千三百三十二公升、二千九百八十四公升、三 千一百零六公升、二千六百十公升、三千三百三十六公升、三千三百五十七 公升、三千四百十公升,平均每小時耗油量依序為二0‧九七公升、三八‧ 二六公升、三四‧四0公升、無紀錄、四一‧一四公升、三三‧六八公升、 二六‧三七公升、三六‧0二公升、三九‧六五公升、四一‧五三公升、四 六‧三公升、四二‧0一公升、四二‧九一公升、四五‧二一公升、四三‧ 四二公升,有民生醫院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八四高巿民醫總字第五一一0號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四高巿民醫總字第六一0七號函暨所附熱水及蒸 氣鍋爐各月份使用時間、耗油量、平均每小時耗油量明細表,與各承辦人使 用熱水、蒸氣鍋爐廠牌、型號對照表附卷足稽(見更五審卷一六三頁、一六 四頁、一七四頁至一八0頁),由上述謝仁樹、許榮華承辦期間熱水、蒸氣 鍋爐耗油情形觀之,熱水鍋爐最高耗油量為每小時四九‧三八公升,蒸氣鍋 爐最高耗油量為每小時四六‧三公升,而被告承辦所使用之熱水鍋爐、蒸氣 鍋爐之廠牌、型號,與謝仁樹、許榮華承辦時均相同,且據安裝民生醫院熱 水鍋爐之技工邱澤民結證:民生醫院裝設之熱水鍋爐為LT五十一型,每小 時用油量為三十至五十公升不等,因油嘴及燃燒時間之快慢不同而有差異, 通常情形每小時耗油量為三十五至四十公升等語(見更五審卷六十一頁、六 十二頁、八十六頁、八十七頁、上更㈠卷九十五頁、原審卷一八九頁、一九 0頁),依熱水鍋爐規格表記載,LT-五一型熱水鍋爐燃油量為每小時廿 五-五十公升,有該規格表在卷可憑(見更五審卷二十四頁),是被告承辦



期間,其熱水鍋爐每小時耗油量可達五十公升、蒸氣鍋爐每小時可達四六‧ 三公升,殆無疑義。又七十三年七月至七十四年十二月,民生醫院熱水鍋爐 使用時間,依序為六七一0分、九四七0分、九六00分、九0四0分、九 四九0分、九六六0分、九二三0分、八八七五分、九三三五分、八八0五 分、九0八五分、八五三五分、八八二五分、九0一0分、八八一0分、九 二一0分、八三五0分、八八二五分,蒸氣鍋爐使用時間依序為八二五0分 、八七六五分、七七一五分、七六八五分、七九一0分、八七一五分、六九 五0分、六九六一分、七一一0分、七八00分、七四九五分、六六九0分 、七0五五分、七六二五分、七四八五分、七七一0分、七四六0分、七七 四0分,有各該時間統計表及技工值班登記簿附卷可憑(時間表部分見高雄 巿調查處移送函所列證物第二項、統計表計二張),則民生醫院熱水鍋爐及 蒸氣鍋爐七十三年七月至七十四年十二月之各月耗油費總和,依序可達一萬 一千九百五十八公升、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五公升、一萬三千九百五十三公升 、一萬三千四百六十四公升、一萬四千零十二公升、一萬四千七百七十七公 升、一萬三千零五十五公升、一萬二千七百六十七公升、一萬三千二百六十 六公升、一萬三千三百五十七公升、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四公升、一萬二千二 百七十五公升、一萬二千七百九十八公升、一萬三千三百九十二公升、一萬 三千一百十八公升、一萬三千六百二十五公升、一萬二千七百十五公升、一 萬三千三百二十七公升(以上公升以下均四捨五入),其平均數超過一萬三 千公升。而被告於七十三年七月至七十四年十二月每月所採購普通柴油均為 一萬三千公升,有採購油料之支出傳票及統一發票等憑證在卷可查,證人即 益隆行司機或職員朱新和、洪新竹、陳養厚、蔡意及負責人葉濟信均證稱: 民生醫院所採購油料均如數運交民生醫院等情。故尚難認被告於七十三年七 月至七十四年十二月採購普通柴油有超購並將之侵占入己情事。 (二)又,民生醫院於七十年二月至七十三年六月使用熱水及蒸氣鍋之時間,雖未 記錄,然該醫院七十三年七月至七十四年十二月,使用熱水鍋爐、蒸氣鍋爐 之時間,及各該月份耗用普通柴油之可達之最高數,已如前述;而七十三年 七月至七十四年十二月各月份住院病患人數依序為一千三百五十四人、一千 二百四十五人、一千一百六十一人,一千二百八十四人、一千二百二十四人 、一千二百十九人、一千二百五十九人、一千一百八十八人、一千二百六十 九人、一千二百九十四人、一千二百八十七人、一千二百零三人、一千二百 七十二人、一千二百二十七人、一千一百五十一人、一千一百六十五人、一 千一百四十三人、一千二百零三人,有該醫院住院病患人數明細表附卷可憑 (見偵查卷一二八頁),由此熱水、蒸氣鍋爐使用時間、每月最高耗油量及 住院病患人數比較觀之,可見住院病患人數對普通柴油使用量並無影響,普 通柴油使用量之多寡完全繫於熱水、蒸氣鍋爐之使用時間,是七十年二月至 七十三年六月普通柴油使用量,自應以熱水、蒸氣鍋爐所使用時間計算,最 為準確、適當。又民生醫院之熱水鍋歷年來通常在每日下午二時左右,由值 班技工點火啟動,至當日下午七時左右關閉,蒸氣鍋爐則於每日上、下午, 值班技工各開啟二小時左右,已據證人許榮華及該醫院負責操作鍋爐之技工



謝仁樹、林久雄等人於高雄巿調查處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十六頁、七十頁 、七十一頁、七十四頁),該醫院亦函覆本院謂該醫院熱水鍋爐自民國七十 年迄今,使用時間大致相同,有該院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八二高巿民醫總 字第一七五七號函在卷可憑(見上更四卷六十一頁),足見民生醫院七十年 二月至七十三年六月,與七十三年七月至七十四年十二月,各月煱炉使用時 間大致相當;而七十年二月至七十三年六月熱水、蒸氣鍋爐之使用時間未予 以記錄,已如前述,則其各月份所使用時間之基準,以同是被告承辦時之七 十三年七月至七十四年十二月之月平均使用時間,最為合理適當,況民生醫 院七十一至七十五會計年度(七十年七月至七十五年六月)之病患住院人數 各為一萬四千二百三十七人、一萬五千四百五十四人、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九 人、一萬四千九百八十七人、一萬四千零九十七人,彼此相差有限,有該院 住院病患人數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一二八頁)。又,民生醫院於七 十三年七月至七十四年十二月各月份熱水鍋爐、蒸氣鍋爐所使用時間,已如 前述,其每月使用時間之平均數,熱水鍋爐為八九三七分(分以下四捨五入 )、蒸氣鍋爐七六一八分(分以下四捨五入),按此平均使用時間計算,七 十年二月至七十三年六月,平均每月普通柴油使用量可達一萬三千三百二十 六公升(公升以下四捨五入);而被告於七十年二月至七十三年六月,各月 份採購普通柴油數量為五千八百公升至一萬三千公升不等,均未逾越該平均 數,此有採購油料支出傳票及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在卷可按,證人即益隆行 司機或職員朱新和、洪新竹、陳養厚、蔡意及負責人蔡濟信亦均證稱:民生 醫院所採購油料均如數送交民生醫院等情,是則,被告於七十年二月至七十 三年六月所採購普通柴油數量,亦難認有浮購及侵占情形。 (三)再,民生醫院自七十年二月起至七十三年六月止,其熱水、蒸氣鍋爐燃燒之 耗油量,依上述月平均數計算,可達五十四萬六千三百六十六公升,而被告 於該期間所採購普通柴油共五十三萬一千四百公升,有採購油料支出傳票及 統一發票等憑證在卷可稽,是該期間民生醫院所需普通柴油不足之數量可達 一萬四千九百六十六公升。另七十三年六月至七十四年十二月,民生醫院之 熱水鍋爐、蒸氣鍋爐之燃燒,其各月份所需最高柴油數量,已如前述,合計 所需柴油量可達二十三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公升,而被告於此期間採購普通柴 油共二十三萬四千公升,有採購油料支出傳票及統一發票等憑證在卷可憑, 是此期間民生醫院所需普通柴油不足之數量可達五千八百六十八公升。又, 普通柴油蒸氣鍋爐蓄油桶於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間,因油桶浮球開關故障, 失控二、三次,溢出油料流入地下室雜水池中,已據該醫院八十二年四月二 十二日八二高巿民醫總字第一七五七號函說明綦詳(見上更四卷六十一頁、 六十二頁),雖該醫院稱流失油料數量,無法測出,然據該醫院操作鍋爐技 工謝仁樹證稱:曾漏過二、三次油,其中七十四年那一次全部漏光,另七十 一年、七十三年各漏一次未全部漏光,漏油漏得很嚴重等語(見本審卷九七 頁、上更㈢卷第九六頁),證人莊正清、林金生亦均證稱:民生醫院之鍋爐 因自動開關壞掉,漏油情形很嚴重等情(見上訴卷七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訊問 筆錄)。上開被告承辦採購油料期間,其所採購普通柴油不符所需既可達二



萬零八百三十四公升,且發生漏油二、三次,其漏油情況又很嚴重,其中一 次全部漏光,則被告所辯因普通柴油不夠使用,且限量採購,乃購買高級柴 油補充等情,並非全然無據,再參諸證人即益隆行運油司機朱新和在高雄巿 調查處證稱稱:民生醫院七十三年、七十四年所採購高級柴油,伊依被告指 示運送至民生醫院,並將多出之高級柴油輸入普通柴油之貯油槽等情(見偵 查卷八十三頁),另外,朱新和、洪新竹、陳養厚、蔡意、葉濟信均證稱: 民生醫院所購油料均如數運交民生醫院等情,是被告所辯因普通柴油不夠使 用,乃購買高級柴油補充等詞,洵堪採信,自不能以被告購買高級柴油數量 超過以往平均量,即認係浮購、侵占。
(四)被告既未浮購普通及高級柴油,且已全部運交民生醫院,則益隆行出具運費 收據向民生醫院請領運費,被告將之送請上級核發,亦難有偽造文書、行使 偽造文書或購辦公用物品舞弊情事。併此敘明。 (五)至許榮華接辦後七十五年三月至七十七年三月之月平均用油量雖僅六千餘公 升,公訴人勘驗、測試熱水鍋爐結果,平均每小時使用量僅二十九點五三公 升,及六十八年、六十九年民生醫院平均每月購五千多公升、然被告所採購 普通柴油數量,既未超過所可能使用之油量範圍,即不能因超過上開平均數 量,即謂係浮購、侵占,是上開用油平均量,公訴人勘驗測試時之使用量, 均不能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證人張廷開證稱:民生醫院無長期二十四 小時供應熱水等語,證人許榮華證稱:民生醫院裝設上開鍋爐,自安裝使用 至七十七年三月間案發止,均未發生重大故障,使用情況良好等語,均不足 以推測被告有浮購、侵占油料或偽造文書、舞弊情事,自難採為認定被告犯 罪事實之基礎。
(六)另,證人即益隆行司機朱新和雖於高雄市調查處供證:「我於民國七十年間 進入益隆行工作,益隆行大部分由我運送燃油到民生醫院,我沒空時,找洪 新竹代送,運燃油是由民生醫院總務人員先向中油公司購買油單交給我們油 行,該院需用油時,通知我們數量,益隆行再依收量送至該醫院,因民生醫 院購買油單數量甚大,而中油規定油單購買後十天內必須提貨完畢,所以在 十天內民生醫院用不完的油,益隆行先行提領出來,摻雜在別家客戶中調度 使用,所以每次民生醫院所購油單上提領之數量,並不表示送到民生醫院」 (偵查卷廿六頁),在檢察官偵訊時供證:「益隆行曾經拿民生醫院油單去 領油,然後送去別家顧客」(偵查卷一八一頁),於本院更五審調查時證稱 :「我於七十年進入益隆行擔任司機,民生醫院所用柴油大部分由我送,每 月載回民生醫院所購柴油,有的放在車上,有的放在左營之油槽,平均每月 調度挪用五桶廿公升裝(普通)柴油,合計挪用一千公升,調度挪用有經過 甲○○同意」(見更五審卷一四九頁、一五0頁),指證益隆行有調度挪用 民生醫院之柴油,每月調度挪用五桶二十公升裝普通柴油,合計一千公升, 調度挪用有經過甲○○同意等情。惟葉濟信於高雄市調查處供稱:「因為民 生醫院的油料並不需要立即運往,所以這可能是本行司機先將油料分別數量 需求運給別的客戶使用,也有可能是同行之間的油料調度,所以會有此情形 出現」(見偵卷第八○頁),否認對於調度挪用民生醫院之油料知情,更未



片語隻字提及有與被告甲○○共謀調度挪用或被告甲○○知情同意,指稱可 能是司機個人之行為。準此,益隆行縱另有如朱新和所證稱調度挪用民生醫 院之油料,但因朱新和為該益隆行之司機,擔任運送工作,其本身就調度挪 用油料係出於自己之主意或經授權,即攸關本身利害責任,自難期真實,不 能僅憑朱新和此項證述遽認被告有同意或與葉濟信共謀調度挪用民生醫院之 油料;何況,朱新和嗣已翻異前詞,改稱未挪用民生醫院之油料等情(見更 七審卷第一五二頁、第一五三頁背面);另證人即在益隆行負責接聽電話之 蔡意(已死亡)證稱:司機拿油單去中油公司領油,每個月平均領三、四次 柴油,有部分放在益隆行,有部分放在車上,沒有挪用,只有代運油等語( 見更五卷第一五八頁背面);證人即益隆行收帳人員陳養厚證稱:「(客戶 是否有買油不是運油?)答:沒有」、「(是否有客戶沒繳油單要你們先將 油運送過去?)答:從來不幫客戶代墊油料˙˙˙」(見更七卷一四頁背面 ),亦難遽認益隆行確有調度挪用民生醫院之油料。至於被告甲○○於高雄 市調查處供稱:「(益隆行將貴院油料領回之後既然並未立即運至貴院油槽 ,顯然有被該行先行調配使用之情形你是否同意?)答:我同意,且知道該 行未立即將油料運至本院必然會被該行先行調配他用」(見偵卷第六頁), 但其嗣後已堅詞否認此部分供述之真實性,而有如前述,並不能證明益隆行 未將全部油料運往民生醫院,亦不能證明被告有取得任何不法之利益,更不 能證明被告有與葉濟信共謀調度挪用民生醫院之油料(葉濟信生前亦否認知 情共謀,有如前述)自難以被告前後不一之供述,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縱然益隆行未如期將油料運至民生醫院,被告又疏於監督、控管,但此亦僅 止於行政責任而已。
(七)綜上所述,尚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有侵占民生醫院之油料或共謀 挪用民生醫院之油料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五、原審未詳為推求,而論處被告甲○○罪刑,自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執此而指摘 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被告甲○○部分撤銷,另諭知被告甲○○ 無罪之判決。
六、被告葉濟信(已死亡)部分業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曾玉英
法官 邱永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能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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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