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孫明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暨計收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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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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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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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049元 │民國105年10月3日 │1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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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46元 │民國105年10月3日 │1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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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3,163元 │民國105年10月3日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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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236元 │民國105年10月3日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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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453元 │民國105年10月3日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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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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