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562號
KSDV,105,司促,31562,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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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孫明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暨計收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15,049元 │民國105年10月3日   │10.73%   │
├──┼─────┼───────────┼──────┤
│002 │946元   │民國105年10月3日   │14.83%   │
├──┼─────┼───────────┼──────┤
│003 │23,163元 │民國105年10月3日   │14.9%    │
├──┼─────┼───────────┼──────┤
│004 │1,236元  │民國105年10月3日   │14.98%   │
├──┼─────┼───────────┼──────┤
│005 │453元   │民國105年10月3日   │1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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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