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
債 權 人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淑靖、張義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向債務人陳淑靖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依狀附之銷貨
單所列之華豐雞腿大王-前鎮之聯絡人係張義雄,且簽收人
亦非陳淑靖)。
二、債務人陳淑靖、張義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