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538號
KSDV,105,司促,31538,201611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
債 權 人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淑靖張義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向債務人陳淑靖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依狀附之銷貨
  單所列之華豐雞腿大王-前鎮之聯絡人係張義雄,且簽收人
  亦非陳淑靖)。
二、債務人陳淑靖張義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