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399號
KSDV,105,司促,31399,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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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39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莊政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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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