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253號
KSDV,105,司促,31253,201611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53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務 人 銲鑫鋼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銲鑫鋼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