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175號
KSDV,105,司促,31175,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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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175號
債 權 人 管致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黃清南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表明請求利息、違約金之具體計算方式(應記載明確之計算
  起訖期間及利率),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依提出之協議書所示,當事人為
  蕭春美,非債權人)。
四、釋明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黃清南應負共同給付責任
  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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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