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173號
債 權 人 江皓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冠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表明違約金請求之起訖日期(依系爭契約所載,約定清償期
限為105 年10月6 日)。
三、債務人杜冠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