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072號
KSDV,105,司促,31072,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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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順賢
債 務 人 陳祈沛
債 務 人 黃聰發
一、債務人陳祈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零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祈沛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黃聰發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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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