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026號
KSDV,105,司促,31026,2016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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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26號
債 權 人 陳居正
債 務 人 林麗華
債 務 人 林黃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萬貳仟捌佰元,及自
  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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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