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026號
KSDV,105,司促,31026,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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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26號
債 權 人 陳居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麗華、林黃芳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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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