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811號
KSDV,105,司促,30811,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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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81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賴弦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陸拾參
  萬肆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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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