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681號
KSDV,105,司促,30681,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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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6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珮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珮宜於104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5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3,617元整未為清償(含
  手續費3元整、消費款29,23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23,27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1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2,500元整自105年09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
  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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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