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6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珮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珮宜於104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5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3,617元整未為清償(含
手續費3元整、消費款29,23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23,27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1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2,500元整自105年09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
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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