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617號
債 權 人 鄭依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旭輝、丁瑞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債權人請求金額與所主張之事實即尚
欠金額不符)
二、釋明債務人翁旭輝、丁瑞玲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連帶債
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
三、債務人翁旭輝、丁瑞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