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9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徐育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參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
台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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