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9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張許麗琴
債 務 人 許憲銘
一、債務人張許麗琴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佰玖拾壹萬玖仟
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㈡新台幣壹佰參
拾玖萬捌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許麗琴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許憲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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