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戴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壹佰參拾捌
元,及其中⑴新台幣玖拾肆萬貳仟貳佰零玖元、⑵新台幣參
拾柒萬陸仟肆佰參拾元、⑶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壹
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⑴
年利率百分之八點O六、⑵年利率百分之十點O六、⑶年利
率百分之七點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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