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009號
KSDV,105,司促,30009,2016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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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009號
債 權 人 陳昭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超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向債務人陳超群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依 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觀之,發票人為金暘昇有限公司),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 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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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暘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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