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418號
KSDV,105,司促,29418,2016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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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1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名倫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藍瓊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玖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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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倫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