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87號
債 權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
債 務 人 速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崇瑞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零貳佰零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
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
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
10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經本院於10
5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利息
起算日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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