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803號
KSDV,105,司促,25803,2016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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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03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務 人 游淑惠律師即薛錦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薛錦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
  參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捌拾貳
  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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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