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郭子嫻
羅琳雅
胡慈雅
柳馨雅
柳雨馨
共 同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蔡宛青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新興區信義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棨信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