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譚玉鳳
被 告 張芳迎
李月茹
上二人共同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 理人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溫樂源
訴訟代理人 劉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因就原告主張被告是否構成
侵權行為之內容、被告溫樂源與被告張芳迎間就信託登記之效力
等以及原告得否逕行請求被告溫樂源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
有等事項,尚有調查之必要,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
5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