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350號
KSDM,105,附民,350,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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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郭家棟
被   告 顏意紋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易字第487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抗辯或聲明。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顏意紋被訴竊盜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87 號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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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