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瑋中
被 告 許翊慧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000
00號、105年度偵字第22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梁瑋中與其前妻即被告許翊慧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明知被告梁瑋中並無APPLE品牌之IPHONE 6s手機可供販售,仍由被告梁瑋中以手機上網,於附表所示 時間,在網路上,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詐得附表所示款項 ,所得款項由被告梁瑋中、許翊慧花用殆盡。嗣經附表所示 被害人報警處理,循線於105年6月2日20時20分許,在高雄 市○○區○○○路000號「春天旅遊機車出租店」前逮捕被 告梁瑋中、許翊慧,並在被告梁瑋中身上扣得詐欺剩餘款項 新臺幣(下同)2,000元、HTC品牌白色手機1支(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0 號)、HTC 品牌黑色手機1 支(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號)、ALCATEC 品牌紅色手機1 支(手機 序號:Z000000000FDA2號)、及在被告許翊慧身上扣得SAMS UNG品牌白色手機1支(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號)、 水波金鍊1條(重量1錢9厘)、金飾盒(內有保證書)1個, 復經梁瑋中、許翊慧之同意,經警在被告梁瑋中、許翊慧投 宿之高雄市○○區○○路000號「金鳳凰商務旅館」502室扣 得MOII品牌黑色手機1支(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及TAIWAN MOBILE品牌白色手機1支(手機序號:0000000000 00000號)。因認被告梁瑋中、許翊慧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嫌。而被 告梁瑋中、許翊慧前因詐欺案件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612、17 624號),現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79號審理中,本案與 上開案件,為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又刑 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
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 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 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 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 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 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 ,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 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 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 決意旨參照)。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 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被告2人所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9號詐欺案件,業經本 院於105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1月16日宣判乙 節,有該案審判筆錄附卷可稽。惟檢察官遲至105年11月25 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1 月24日雄檢欽玉105偵22209字第16073號函暨本院收文戳章 、105年度偵字第22687、22209號追加起訴書可證。準此, 檢察官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方 追加起訴,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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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交付款項 │取得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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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巧琳 │105年5月 │梁瑋中以帳號「│吳巧琳於105年 │匯款至梁瑋中郵局帳號│
│ │ │23日 │@kaitosu4」在 │5月23日上午11 │帳戶。 │
│ │ │ │蝦皮拍賣網站刊│時18分操作ATM │ │
│ │ │ │登販賣iPhone 6│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玫瑰金手機之虛│8,000元至梁瑋 │ │
│ │ │ │偽訊息,使吳巧│中郵局帳號 │ │
│ │ │ │琳陷於錯誤,以│00000000000000│ │
│ │ │ │該拍賣網站之訊│號帳戶。 │ │
│ │ │ │息功能與梁瑋中│ │ │
│ │ │ │、許翊慧談妥 │ │ │
│ │ │ │12,000元成交,│ │ │
│ │ │ │須先匯訂金8000│ │ │
│ │ │ │元,梁瑋中隨即│ │ │
│ │ │ │提供其本人郵局│ │ │
│ │ │ │帳戶予吳巧琳作│ │ │
│ │ │ │為匯款之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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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魏銘村 │105年5月23│梁瑋中以帳號「│魏銘村於105年5│匯款至梁瑋中郵局帳戶│
│ │ │日 │@kaitosu4」在 │月上午10時49分│。 │
│ │ │ │蝦皮拍賣網站刊│操作ATM自動櫃 │ │
│ │ │ │登販賣iPhone 6│員機轉帳8, 000│ │
│ │ │ │玫瑰金手機之虛│元,至梁瑋中郵│ │
│ │ │ │偽訊息,使魏銘│局帳號 │ │
│ │ │ │村陷於錯誤,以│00000000000000│ │
│ │ │ │該拍賣網站之訊│號帳戶。 │ │
│ │ │ │息功能與梁瑋中│ │ │
│ │ │ │、許翊慧談妥 │ │ │
│ │ │ │14,000元成交,│ │ │
│ │ │ │須先匯訂金8000│ │ │
│ │ │ │元,梁瑋中隨即│ │ │
│ │ │ │提供其本人郵局│ │ │
│ │ │ │帳戶予魏銘村作│ │ │
│ │ │ │為匯款之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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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郭廷軒 │105年5月27│梁瑋中在蝦皮拍│郭廷軒於105年5│梁瑋中、許翊慧於105 │
│ │ │日 │賣網站刊登販賣│上午11時44分、│年5月27日,以行動電 │
│ │ │ │iPhone 6玫瑰金│、同日下午4時1│話聯繫戴峻成之父戴敬│
│ │ │ │手機之虛偽訊息│分操作ATM自動 │益稱在網路向戴峻成購│
│ │ │ │,使郭廷軒陷於│櫃員機轉帳 │買手機1支4000元,已 │
│ │ │ │錯誤,以該拍賣│14000元、14000│匯入1萬4000元云云, │
│ │ │ │網站之訊息功能│元至戴峻成之郵│戴敬益於105年5月27日│
│ │ │ │與梁瑋中、許翊│局帳號 │下午12時許,在高雄市│
│ │ │ │慧談妥28,000元│0000000000000 │新興區林森一路與建國│
│ │ │ │成交,梁瑋中隨│號帳戶。 │路口便利商店將手機1 │
│ │ │ │即提供其戴峻成│ │支及現金10000元交予 │
│ │ │ │郵局帳戶予郭廷│ │梁瑋中、許翊慧,梁瑋│
│ │ │ │軒作為匯款之用│ │中、許翊慧又於同日下│
│ │ │ │。 │ │午4時許,以行動電話 │
│ │ │ │ │ │聯繫戴敬益稱另購買手│
│ │ │ │ │ │機14000元匯錯至戴峻 │
│ │ │ │ │ │成帳戶云云,戴敬益即│
│ │ │ │ │ │於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
│ │ │ │ │ │路272巷口,將現金 │
│ │ │ │ │ │14000元交予梁瑋中、 │
│ │ │ │ │ │許翊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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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羅優美 │105年6月1 │梁瑋中以帳號「│羅優美於105年6│梁瑋中、許翊慧於105 │
│ │ │日 │kaitosu4」在蝦│月午11時30分臨│年6月1日上午10時許,│
│ │ │ │皮拍賣網站刊登│櫃匯款14800元 │以「金坳該」名義,以│
│ │ │ │販賣iPhone 6玫│至陳怡妏之郵局│messenger通訊軟體聯 │
│ │ │ │瑰金手機之虛偽│帳號 │繫陳怡妏稱以1000元收│
│ │ │ │訊息,使羅優美│00000000000000│購其在網路出售之手機│
│ │ │ │陷於錯誤,與梁│號帳戶。 │1支,並匯款14800元至│
│ │ │ │瑋中、許翊慧談│ │其帳戶,多匯部分請轉│
│ │ │ │妥14800元成交 │ │交予代其面交取貨之朋│
│ │ │ │,梁瑋中隨即提│ │友云云,陳怡妏於於 │
│ │ │ │供陳怡妏郵局帳│ │105年6月1日中午12時 │
│ │ │ │戶予羅優美作為│ │許,在高雄市橋頭區某│
│ │ │ │匯款之用。 │ │麥當勞,將手機1支及 │
│ │ │ │ │ │13800元交予梁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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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心沂 │105年6月1 │梁瑋中以帳號「│黃心沂於105年6│梁瑋中、許翊慧於105 │
│ │ │日 │@kaitosu4」在 │月午7時30分操 │年6月1日下午6時許, │
│ │ │ │皮拍賣網站刊登│作ATM自動櫃員 │以「金坳該」名義,以│
│ │ │ │販賣行動電話手│機轉帳10000元 │messenger通訊軟體聯 │
│ │ │ │機之虛偽訊息,│至陳怡妏之郵局│繫陳怡妏稱以2500元收│
│ │ │ │使黃心沂陷於錯│帳號 │購其在網路出售之手機│
│ │ │ │誤,與梁瑋中、│00000000000000│1支,並匯款10000元至│
│ │ │ │許翊慧談妥 │號帳戶。 │其帳戶,多匯部分請轉│
│ │ │ │10000元成交, │ │交予代其面交取貨之朋│
│ │ │ │梁瑋中隨即提供│ │友云云,陳怡妏於於同│
│ │ │ │陳怡妏郵局帳戶│ │日晚間7時許,在高雄 │
│ │ │ │予黃心沂作為匯│ │市橋頭區某麥當勞,將│
│ │ │ │款之用。 │ │手機1支及7500元交予 │
│ │ │ │ │ │梁瑋中、許翊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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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愉絜 │105年6月2 │梁瑋中以帳號「│黃愉絜於105年6│梁瑋中、許翊慧於105 │
│ │ │日 │金坳該」在FB手│月午2時10分操 │年6月2日凌晨1時許, │
│ │ │ │機二手買賣社團│作手機網路轉帳│以「金坳該」名義,以│
│ │ │ │刊登販賣行動電│14000元至陳怡 │messenger通訊軟體聯 │
│ │ │ │話手機之虛偽訊│妏之郵局帳號 │繫陳怡妏稱以2500元收│
│ │ │ │息,使黃愉潔陷│00000000000000│購其在網路出售之手機│
│ │ │ │於錯誤,與梁瑋│號帳戶。 │1支,並匯款14000元至│
│ │ │ │中、許翊慧談妥│ │其帳戶,多匯部分請轉│
│ │ │ │14000元成交, │ │交予代其面交取貨之朋│
│ │ │ │梁瑋中隨即提供│ │友云云,陳怡妏於於同│
│ │ │ │陳怡妏郵局帳戶│ │日,在高雄市橋頭區某│
│ │ │ │予黃愉絜作為匯│ │麥當勞,將手機1支及 │
│ │ │ │款之用。 │ │11500元交予梁瑋中、 │
│ │ │ │ │ │許翊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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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明宏 │105年2月 │梁瑋中以帳號「│陳明宏於105年2│匯款至梁瑋中、許翊慧│
│ │ │24日 │許慧」在FB網頁│月下午1時許, │共同使用之李○○郵局│
│ │ │ │刊登販賣行動電│操作ATM自動櫃 │帳戶。 │
│ │ │ │話手機之虛偽訊│員機轉帳6000元│ │
│ │ │ │息,使陳明宏陷│、4000元至李○│ │
│ │ │ │於錯誤,與梁瑋│○之 │ │
│ │ │ │中、許翊慧談妥│0000000000000 │ │
│ │ │ │13000元成交, │號郵局帳戶。 │ │
│ │ │ │梁瑋中隨即提供│ │ │
│ │ │ │其與許翊慧共同│ │ │
│ │ │ │使用之李○○( │ │ │
│ │ │ │即許翊慧之未成│ │ │
│ │ │ │年子女,真實姓│ │ │
│ │ │ │名詳卷,下同) │ │ │
│ │ │ │郵局帳戶予陳明│ │ │
│ │ │ │宏作為匯款之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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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蔡程皓 │105年2月 │梁瑋中以帳號「│蔡程皓於105年2│匯款至梁瑋中、許翊慧│
│ │ │26日 │梁瑋中」在FB網│月下午12時14分│共同使用之李○○郵局│
│ │ │ │頁刊登販賣行動│,操作ATM自動 │帳戶。 │
│ │ │ │電話手機之虛偽│櫃員機轉帳 │ │
│ │ │ │訊息,使蔡程皓│14500元至李○ │ │
│ │ │ │陷於錯誤,與梁│○之郵局帳號 │ │
│ │ │ │瑋中、許翊慧談│0000000000000 │ │
│ │ │ │妥14500元成交 │號帳戶。 │ │
│ │ │ │,梁瑋中隨即提│ │ │
│ │ │ │供其本人使用之│ │ │
│ │ │ │李○○郵局帳戶│ │ │
│ │ │ │予蔡程皓作為匯│ │ │
│ │ │ │款之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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