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448號
KSDM,105,聲,4448,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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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益斌
上列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益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趙益斌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9月(其中已執行7月完畢)確 定,並於民國100 年11 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05年11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 年12月1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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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