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376號
KSDM,105,聲,4376,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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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東龍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東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柯東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2年8月確定 ,並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 年11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8年 3月2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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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