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玉璽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玉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玉璽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12月9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年11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 年10月10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