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168號
KSDM,105,聲,4168,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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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號
                   105年度聲字第4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RLES SINAGA
義務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
聲請人 即
被   告 MACHRUS SOLEH
義務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RLES SINAGA、MACHRUS SOLEH 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MACHRUS SOLEH禁止接見通信。MACHRUS SOLEH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 人前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 5 年8 月10日經本院訊問被告2 人後,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 第271 條第1 項規定之殺人罪罪嫌疑重大,又其等所犯為最 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為外籍人士,並自陳 在臺灣均係居住於船上,並無固定居所,另被告2 人為本案 共同正犯,衡情其等有串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2 、3 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 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二、茲本院以被告2 人之羈押期間於105 年11月9 日即將屆滿, 經本院於105 年10月25日訊問被告2 人,並參酌其等辯護人 到庭表示之意見後,本院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仍為重大。又被告2 人均為外籍人士,在臺灣並 無任何地緣關係,並於本案中涉犯罪嫌係5 年以上之重罪, 衡以被告受上開重罪之追訴,客觀上足認被告2 人有為脫免 罪責而逃匿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為其等有逃亡之虞;且 參酌被告2 人就本案案發過程之答辯,與其他證人於警詢及 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亦有諸多歧異之處,相關重要疑點尚待 釐清,而依目前卷內資料,本案尚有證人Heru Heritawan仍 在臺而未到院證述,是該證人尚待檢察官、被告2 人與其等 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據調查程序,以釐清 被告2 人是否確有與其他共犯共同為本件上開犯罪,則本案 就目前事證觀之,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2 人尚有勾串相關證 人及共犯之虞。綜上各情,倘准許被告2 人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等手段以代羈押,恐難確保其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 順利進行。從而,被告2 人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 ,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惟審酌



被告CHARLE S SINAGA 因已於本院審理中就被告MACHRUS SOLEH 犯罪部分作證完畢,且經本院延長羈押,又證人Heru Heritawan 亦因另涉他案而被安置於社團法人台灣勞工權益 關懷協會,堪認被告CHARLES SINAGA事實上並無和被告 MACHRUS SOLEH 及證人Heru Heritawan有通訊之可能,是就 被告CHARLES SINAGA部分,認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至被告MACHRUS SOLEH 雖以如附件刑事聲請狀聲請交保,惟 本件被告MACHRUS SOLEH 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仍有羈押之 必要,已如前述,又被告MACHRUS SOLEH 並無任何法定應予 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則其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據,依 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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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