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君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君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君泰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 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 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 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 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 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 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 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 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 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8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 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 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2 份附 卷為憑(詳執聲卷)。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部分 ,固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3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惟揆諸前揭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 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8 罪之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 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自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
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8 罪宣告 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 年4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5 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6 至8 之總和(有期徒刑3 年10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犯罪 類型之本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所為犯行之行為 與時間關連性密切、對於法秩序之輕率態度,及受刑人整體 犯行之應罰適當性,乃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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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 名│ 宣 告 刑 │ 犯 罪 日 期├─────┬────┼─────┬─────┤ 備 註 │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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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8 │103年11月23 │本院104年 │104年7月│同左 │104年8月11│編號1、2: │
│ │害防制│月 │日 │度審訴字第│14日 │ │日 │高雄地檢104 │
│ │條例 │ │ │441號 │ │ │ │年度執字第 │
├─┼───┼─────┼──────┼─────┼────┼─────┼─────┤11529 號、第│
│2 │同上 │有期徒刑4 │104年3月1日 │本院104年 │104年7月│同左 │104年8月28│12599 號。 │
│ │ │月(得易科│ │度簡字第 │30日 │ │日 │編號3 、4 :│
│ │ │) │ │3136號 │ │ │ │高雄地檢105 │
├─┼───┼─────┼──────┼─────┼────┼─────┼─────┤年度執字第 │
│3 │同上 │有期徒刑11│104年7月9日 │本院104年 │105年1月│同左 │105年2月16│3701號。 │
│ │ │月 │ │度審訴字第│21日 │ │日 │編號5 : │
│ │ │ │ │1845號 │ │ │ │高雄地檢105 │
├─┼───┼─────┼──────┼─────┼────┼─────┼─────┤年度執字第 │
│4 │同上 │有期徒刑10│104年6月29日│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702號。 │
│ │ │月 │ │ │ │ │ │ │
├─┼───┼─────┼──────┼─────┼────┼─────┼─────┤編號1-5: │
│5 │同上 │有期徒刑3 │104年6月30日│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曾定應執行刑│
│ │ │月(得易科│ │ │ │ │ │有期徒刑2 年│
│ │ │) │ │ │ │ │ │6 月確定。 │
├─┼───┼─────┼──────┼─────┼────┼─────┼─────┼──────┤
│6 │藥事法│有期徒刑6 │104年7月1日 │本院105年 │105年4月│同左 │105年4月28│高雄地檢105 │
│ │ │月(不得易│ │度審訴字第│28日 │ │日 │年度執字第 │
│ │ │科) │ │562號 │ │ │ │8084號 │
├─┼───┼─────┼──────┼─────┼────┼─────┼─────┼──────┤
│7 │毒品危│有期徒刑7 │104年12月22 │本院105年 │105年6月│同左 │105年7月26│高雄地檢105 │
│ │害防制│月 │日 │度審訴字第│29日 │ │日 │年度執字第 │
│ │條例 │ │ │809號 │ │ │ │10862號 │
├─┼───┼─────┼──────┼─────┼────┼─────┼─────┼──────┤
│8 │同上 │有期徒刑3 │104年12月22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高雄地檢105 │
│ │ │月(得易科│日 │ │ │ │ │年度執字第 │
│ │ │) │ │ │ │ │ │108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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