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7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立民
被 告 陳妙貞
被 告 李明興
被 告 呂惠龍
被 告 麥文軍
被 告 林利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9 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關於呂惠龍部分,第三、四行所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4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 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更正前之部分顯有誤 寫,惟該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且就此顯然 誤寫之更正亦未不利於被告呂惠龍,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 及法條規定,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