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慶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梁慶麟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法